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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具备手术资质导致患者术中死亡 被判承担65%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1-07 浏览量:0

 杨某因头晕不适到医院诊治,医院医生告知并承诺:“此病能在该医院手术治疗治愈,且请某医院的专家前来手术”,患者见医生信心满满,遂同意手术。没想到却在手术过程中死亡,医生告知是因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出现血压上升、心脏骤停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可家属事后才得知,院方并未安排某医院专家前来手术,而院方的手术医生也并不具备相关手术经验。

  案情简介

  杨某因头晕不适,至某医院诊治,入院诊断:“头晕原因待查;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睡眠障碍;脑梗死;肾功能不全原因待查。”院方给予完善相关辅助检查,予以改善头晕、改善循环、营养脑细胞等支持治疗,并于几天后出院。

  出院当日患者因“反复背痛4天”再次入院住该院内四科,初步诊断:1、冠心病,急性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高心病;3、腔隙性脑梗死(左侧基底节、双侧侧脑室旁)。

  再次入院第二天,16:10分患者在导管室行冠脉造影检查,16:40分造影结束,提示冠脉三支病变,判定回旋支为罪犯血管,经家属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后,行介入治疗,处理回旋支病变。16:55分发现动脉血压下降到80/5mHg,初步考虑导引导管嵌顿,撤出导引导管,但血压仍低。在透视下观察心影增大,考虑急性心包填塞,17:10分心脏彩超检查证实中等量心包积液,立即行床旁心包穿刺术,抽出不凝鲜血大约800ml,后续持续输血,并于19:20分由胸外科医生行剖胸探查,心包开窗减压,见大量鲜血流出。

  后等待外院专家于20:15分到场后继续处理,期间患者发生心跳停止,予胸内心脏按压后心跳恢复血压上升。术中见左回旋支起始段处心外膜下血肿,术中血压偏低70/40m,出现心脏骤停,给予输血、扩容、肾上腺素等静滴,同时行心脏按压,患者经抢救无效于21:49分死亡。

  杨某的意外死亡,让妻子女儿悲痛至极,在咨询了律师后,她们决心维权。

  代理律师在查阅相关的住院记录及手术资料后,发现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诱骗行为,夸大其医疗技术水平诱骗患者进行手术治疗,且在手术过程中,并未完全履行诊疗义务。因此,决定先与医方谈判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2015年1月28日,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与患者杨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该鉴定中心指出该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过错:1、术前准备不充分,术前缺心脏彩超评估、患者杨某有慢性肾功能不全,术前未做相应处理;2、缺乏有效应急预案:医院缺乏心外科支持,导致最佳外科手术抢教时机延误;3、当患者杨某心脏介入术中发生心包填塞后,行心包穿刺引流效果不佳时,再行开胸探查手术,手术路径选择不合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出血部位。

  医院被判承担65%的责任

  本案由安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根据鉴定结果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杨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判令该医院30日内一次性赔偿其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65%的责任,即26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情解析

  在诊疗过程中,若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从上述诊疗过程来看,患者杨某的原发性疾病冠心病、心肌梗死及高心病是导致其心脏破裂及心包填塞的最直接原因,而该医院也是为了及时有效的治疗患者疾病而采取手术治疗的措施,同时庭审查明为患者杨某做手术的医生虽并非承诺的昆明某知名医院的专家,但确系该医院请的院外专家。根据《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所记载的该医院对患者杨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的过错来看,其过错在于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术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预案不足,医院缺乏心外科支持,导致最佳外科手术抢救时机延误,这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的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本次医疗损害才能判令医院承担6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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