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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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网络侵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6-2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日,钟某带其女儿到某游泳馆参加培训,因女儿独自到女洗澡间换洗迟滞未出,在游泳教练催促下,钟某走向女洗澡间与公共走廊的独立通道呼喊女儿名字,随后立即往回走。尔后,某经营部经营者燕某以钟某私自进入女洗澡间、偷窥女性洗澡为由,对其进行严厉指责,钟某当场予以否认,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经过游泳教练劝说,双方并未报警处理。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但就在当天,某经营部的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某游泳馆有男变态理直气壮进女洗澡间”的视频。视频时长4分3秒,内容显示:当日下午,在当地某游泳馆,因燕某指责钟某变态、私自进入女洗澡间,偷窥女性洗澡,钟某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引发众人围观,游泳教练居中劝解等过程。诉讼过程中,燕某删除了视频。删除前,视频截图显示“17天前”、“1.7万次播放”等内容。
判决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石狮某经营部利用互联网媒介传播视频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其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钟某的名誉受到一定的损害,其行为已经侵害了钟某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某经营部已经自行删除案涉视频,该视频内容主要为指责和辩解,播放量1.7万次,传播范围较小,影响不大,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某经营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通过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在当地某体育馆张贴为钟某澄清事实和向钟某赔礼道歉的声明文章(内容须事先由我院审核确定)的方式,向钟某赔礼道歉,为钟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该经营部不履行前述义务,我院将在《某日报》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某经营部负担。
典型意义
公民采用合法、文明、礼貌的方式进行社交及处理其中产生的纠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当下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媒介传播迅速,影响力大,公民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注意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言论,严守法律底线、遵守社会秩序、弘扬社会正气,通过网络自媒体向社会传播正能量。
本案的处理结果制裁了通过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以不实信息哗众取宠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对互联网使用者有一定的警醒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规范公民的网络言行,倡导良好的网络言论风气及文明礼貌的社交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
网络空间也绝非“法外之地”
利用网络恶意谩骂
随意攻击、公然侮辱他人
轻则赔礼道歉
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自己的言行
弘扬社会公德,文明社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