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是我国民间的婚嫁风俗,近年来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尽管有《关于适用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裁判规则: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予返还。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一: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酌情返还彩礼。造成一方身体和精神损失,应给予一定补偿。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4)嘉秀王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观点:被告黄某某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花费相应医疗费,在手术后需休息并补充营养,造成一定期限内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应属合理,该部分物质性损失原告理应给予一定补偿,另,鉴于被告黄某某作为女性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顺利结婚,且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对其精神上会带来巨大痛苦,且对今后生活会有一定影响,原告需给予精神抚慰。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本院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
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视婚姻存续期间和双方过错,酌情返还。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裁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四、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且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二:刘某与冯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五、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酌情予以返还。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某与徐某彩礼返还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