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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劳动法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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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陈某到某某电视台妇女儿童频道从事主持人工作。2012年12月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2015年7月,某某电视台取消了陈某主持节目,陈某工作内容发生变化,致工资待遇降低。对于该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的变化,双方未办理书面手续。2015年12月21日,某某电视台向陈某发出《通知书》。内容为“你的聘用合同将于2015年12月23日到期,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聘用合同书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合同到期终止聘用合同,频道决定终止与你的聘用合同,不再续签”。陈某多次向某某电视台提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但是都被某某电视台以“鉴于你劳动合同期内违反单位管理制度,以及其能力不足以胜任工作岗位,经研究,我单位已决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不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5年12月21日已提前告知与你,我单位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拒绝。于是陈某与武汉市劳动仲裁律师进行咨询,武汉市劳动仲裁律师调查发现,陈某2015年应休年休假9天,无证据证实某某电视台已安排陈某休年假或已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因某某电视台未提交已安排陈某休年休假或发放年休假工资的证据,应认定陈某2015年度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某某电视台提出的拒绝理由是不合理的。

那么我们在面对像以上案例中那样,公司企业以不合理的原因单方面拒绝我们的续约请求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如果我们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年之余,我们完全有权利与公司进行协商续签的事宜,并且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进行拒绝续签或者驳回。其次,当我们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我们是完全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的。因此,我们可以合理的运用劳动法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普及的时代,我们要学会拿起手中合理的武器,去面对让自己利益受损的事情,面对非善势力,我们要决不后退,决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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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钱志强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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