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志强律师

钱志强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

134-7606-2451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人死亡 法院依法裁决债务归属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1
人浏览

  • 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在贷款未付清的情况下突然死亡,他的债务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

    2016年10月,小李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产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嗣后,小李办理了抵押贷款。2016年12月14日,该房地产公司在《东南快报》刊登该房产交房公告,通知已付清房款的业主交房时间、地点。但小李未按通知到达指定交房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房地产公司作为抵押贷款保证人为小李代偿累计达3期以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约59万元。后经查明,小李因事故死亡于2017年6月20日被注销户口。于是,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小李生前无配偶、子女,并要求小李的父母清偿其为小李代偿的债务及利息等。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死亡后,其父母老李、左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小李生前遗产,应视为接受继承,故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由老李、左某继承。但老李、左某应在继承小李遗产范围内依法清偿小李债务。故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老李、左某全部购房款69万多元。老李、左某在继承小李遗产范围内,支付房地产公司代偿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约64万元,并配合房地产公司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继承人老李、左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小李生前遗产,应视为接受继承,同时老李、左某应在继承小李遗产范围内依法清偿小李债务。


以上内容由钱志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钱志强律师咨询。
钱志强律师
钱志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4436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室
134-7606-2451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钱志强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9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咨询电话:134-7606-2451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