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出了事故我算公司的人吗?
案情简介
A校系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的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朱某在,某某人才网看到A校招聘信息后即前往A校应聘后被录取。2014年9月1日开始,朱某在A校从事驾驶校车工作,由A校提供大型普通客车,朱某负责在早、晚固定时间段接送学员前往A校学校培训地点进行驾驶培训,每月工资2500元。朱某在A校工作时间三个月左右,受A校安排,在一次外出购买包扎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A校不认可其与朱某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诉至法院。
法官分析
本案中,双方均是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A校对朱某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真实性无异议,则A校自2013年12月即已自持大型普通客车。朱某由A校提供工作车辆,安排工作时间,接受A校的管理、约束、支配,按月领取固定劳动报酬。在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较快的时代,培训学校提供接送学员是行业竞争手段,是培训学校的服务行为。自朱某为A校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始至朱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止时间较长,A校也未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朱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无劳动合同,这些证据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以下证据是可以证明并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