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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法院:罚款1000元!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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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上午9时许,原告沙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到沙县法院立案庭速裁组,因承办法官告知无法通过电话、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应诉材料给被告周某,需要公告送达,当日无法开庭。李某知道情况后,无理地要求承办法官先判决后公告。承办法官向李某解释民事诉讼的程序,应先公告送达后才能开庭,并需由原告先行垫付公告送达费用。一听到要先垫付费用,李某更是气急败坏,乱发脾气,不断辱骂法官。


而后,经法院干警教育,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承办法官道歉,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



司法惩罚


面对李某的“无理取闹”,沙县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惩罚决定。


沙县法院认为,李某在诉讼场所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予以处罚。鉴于李某能承认错误并道歉,有悔过表现,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2020年4月30日前交纳。


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签完惩罚决定书之后,马上缴纳了罚款。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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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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