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公司能否要求其立即离职
员工提出辞职,公司能否要求其立即离职而不要30天通知期?
实践中,碰到过员工已经提交辞职通知后,要求利用“30天待通知”时间直接享受法定节假日(如2020年9月9日提出离职,享受国庆10月1日至10月8日的假期),用人单位往往十分疑惑是否要支付该期间的假节日工资,是否可以要求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赞成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30天辞职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调整生产和工作任务,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工作,稳定生产和工作秩序,是为用人单位创设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该项权利,无需等待30天,直接要求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8980号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再210号裁定,均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此法律条款规定的是劳动者的义务,并非用人单位的义务,该条款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预告期满后才能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苏01民终1544号判决中,认定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放弃在三十日的预告期时间内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权利,同意劳动者即时离职。如用人单位未等三十日期满即作出同意劳动者离职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单位作出批准的意思表示时即告解除。
反对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的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明确的期限,并非是立即或办理交接手续后离职,此三十天仍然属于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劳动者还有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剥夺,否则可能转化成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者意志,单方提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第12条规定“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协商一致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没有达成一致的,以劳动者书面通知满30天后的次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