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之债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在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看所借款项的用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三、离婚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财产偿还;

  2、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如果债权人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此时,不需要区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有清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