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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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诉讼请求决定案件成败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分析

来源:朱建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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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双方协议约定:

1、张某向陈某购买其位于郑州市*区*路*号楼*号房产,面积126.68㎡(合同内容第一条);

2、总价款170元,首付60万,余款商业贷款(合同内容第二条);

3、双方网签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合同内容第三条);

4、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合同无法履行,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一方未积极履行义务,违约金300元/天(合同内容第六条);

卖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2019年*月*日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第三条);

5、此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卖方承担,契税买方承担(合同内容第八条)。

 

合同履行情况:

1、2019年3月6日三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

2、2019年6月19日贷款审批通过;

3、2019年7月13日,买方支付首付款60万,双方签订网签合同。依约定应在2019年7月28日前申请转移登记,至今卖方未配合办理。

 

纠纷原因:卖方误以为本次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为3万余元,过户时税局告知需缴纳个税12万元,卖方对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异议,要求买方共担。

 

买方寻求律师帮助,诉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更改诉讼请求,要求1、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自2019年7月28日起按照每天3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3、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权有3类: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协商一致解除权。下面就不同解除权类型逐一分析。

合同法94条规定的行使法定解除权大致分为两类条件: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体到何为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高院指导案例认为,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存在事实(一房二卖且已过户、不可抗力等)或法律上(无权处分、限购政策等)的障碍,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达到取得或出让房屋所有权目的,或者即使可以达到目的但是会耗费巨大代价,此时解除合同反而会止损。

本案中,卖方不履行合同主要因税款承担争议,卖方的违约行为不足以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双方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买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行使条件及法律后果,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本案中,双方合同未约定解除权内容,买方亦不享有该项解除权。

 

协商一致解除权,须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无法解除合同。

 

本案中,鉴于买方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贸然提解除合同之诉,如卖方不同意,买方诉求势必被法院驳回,此时不仅诉讼目的没有达到,还会浪费时间与金钱。如果以继续履行合同为诉求,附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进则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诉求被支持,退则可与对方在诉讼中协商解除合同,争取违约金。至于卖方所称个人所得税问题,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卖方承担,且卖方作为交易主体,理应对其所承担税费有预期和注意义务,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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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建萍
  • 执业律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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