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判决离婚后是否已成定局?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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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郭某与被告凌某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即凌1(女,出生于2008年6月),凌2(女,出生于2010年10月)。2014年10月9日,原告郭某以与被告凌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作出判决,判决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凌某离婚。在原审法院作出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凌某离婚后,原告郭某仍无法与被告凌某共同生活,且双方无法履行夫妻权利义务。2016年4月,原告郭某又以与被告凌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二审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凌某在上次诉讼离婚未经法院准许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改善,依旧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还因原告郭某离意坚决,据此,应当认定原告郭某与被告凌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夫妻关系已无意义。因此,原告郭某诉请与被告凌某离婚,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被上诉人主张双方是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准予离婚。因上诉人正在服刑阶段,双方在2015年2月至今未共同生活,难以体现上诉人该主张,而上诉人一、二审均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上诉人也并非被判处长期徒刑,被上诉人应待上诉人刑满后并给予上诉人相应机会以修复夫妻感情。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被上诉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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