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世来律师

马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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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举报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违法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马世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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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举报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青岛市举报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5日


                       青岛市举报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工、根治欠薪的良好氛围,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是指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支付日期30日仍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拖欠劳动报酬情况的劳动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工资支付表等图片、影像证据。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市、区(市)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平台、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窗口、信函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五条  对于举报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进行受理查处。经调查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负责案件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奖励:

  (一)向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经查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且违法行为发生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之后的;

  (二)举报内容事实清楚,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属实的;

  (三)举报证据充分,提供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工资支付表等证据属实的;

  (四)实名举报,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且举报内容不涉及本人具体诉求的;

  (五)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或者未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举报事项不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七)举报不属于多头重复举报或者恶意举报的;

  (八)举报人不属于负有监管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第八条 经举报查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在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下的,举报奖励标准为五百元;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下的,举报奖励标准为一千元;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举报奖励标准为二千元。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案件查结后15日内,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青岛市举报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工程项目中相关用人单位同一自然年度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举报时间顺序为准);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对举报第一署名者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给予奖励单位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奖金。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举报人自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3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编造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单独列账,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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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世来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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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世来
  • 执业律所: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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