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证据材料的具体项目及相关期限
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证据材料的具体项目及相关期限
一、证据类型及证明目的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方面的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每日清单和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伤残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俗称“三期”的鉴定意见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务工期限、营养期限等(一般需要原告方申请就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会就三期给出一个区间供当事人选择,一般选择最大值,被告会抗辩,折中的结果是取中间值。);
注:该部分要向委托人讲清楚风险点,主张时取最大值,但被告肯定会提异议,所以判决一般不会按照最大值判,那么此时需提醒诉讼费的数额问题,
18、死亡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因交通事故支出费用的项目和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
23、保险单,证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具体案件具体应对)
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相关期限
1、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日,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2、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6、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交警队做出相应记录之日起几日内做出决定是否受理决定? |
3日内 |
2、交通事故,如果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委托时限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几日内委托? |
3日内 |
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几日内委托? |
3日内 |
检验、鉴定的时限不超过多少日? |
20日 |
超过20日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多少日? |
60日 |
检验、鉴定报告自交管部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几日内送达? |
2日内 |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几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
3日内 |
3、检验、鉴定后车辆、行驶证、扣押的物品自结论确定之日起几日内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
5日内 |
4、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
10日内 |
如果是无名尸的话,应当刊登认尸启示,一般期限是多少日? |
30日 |
5、事故认定书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10日内 |
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10日内 |
逃逸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的,自接到申请后几日内制作认定书? |
10日内 |
需要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5日内 |
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几日内申请复议?(这个时间要记牢) |
3日内 |
上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
30日内 |
6、交警队可以扣押车辆的时间最长:多少日?(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 |
40日 |
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是几日? |
5日 |
检验、鉴定应当在多少日内完成? |
20日内 |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多少日? |
10日 |
检验、鉴定完成后几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
5日内 |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扣押时间几日? |
10日 |
7、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几年? |
1年 |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几年? |
2年 |
交通事故的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为几个月? |
6个月 |
一审简易程序为几个月? |
3个月 |
如果构成伤残的,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颅脑类伤残:治疗终结后几个月?(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
6个月 |
其他身体部位受伤:治疗终结后几个月? |
3个月 |
上诉期:自收到判决书后几日内? |
15日内 |
二审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几个月? |
3个月 |
二审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几个月? |
1.5个月 |
申请执行的期限:自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几年内? |
2年内 |
执行案件的审限:自立执行案后几个月? |
6个月 |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几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
10日内 |
并于几日内制作调解书? |
10日内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几日前通知当事人? |
3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几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10日 |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几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30日内 |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几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