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莲律师

王莲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最高院裁判观点:登记在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执行?

来源:王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人浏览



(2019)最高法民申832号


本院认为,关于北京南磨房路房产是否系崔某受赠所得问题。万某公司再审主张某南磨房路房产虽然登记在崔某女儿崔某名下,但实际出资人系崔某,故该房产的真实权利人应是崔某夫妻。对此,原审查明,本案债务形成于2014年10月,而北京南磨房路房产于2011年购买,并于2013年8月6日登记在崔某名下。从时间节点看,该房产的购买、登记时间均早于本案债务形成时间,可见崔某夫妻将房产转移登记到崔露月名下并非为了躲避本案债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崔某为北京南磨房路房产的所有权人。虽然该房产系崔云洪出资购买,但其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唯一子女崔某名下,应视为崔某夫妻完成赠与行为。崔某接受赠与时已经成年,具有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能力。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北京南磨房路房产为崔某个人财产、不应当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并无不当。

关于万某公司再审提交的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审判决问题。万某公司再审提交了《授信额度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崔云洪个人逾期贷款欠款说明》,拟证明崔某及其所经营的兴某公司2013年期间已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并且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2日期间崔某在个人贷款中以北京南磨房路房产抵押担保。但兴某公司及崔某对外借款并不代表没有偿还能力,且上述债务的发生以及是否用涉案房产抵押担保与本案并无关联。至于万某公司提出的崔某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因此,万某公司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一)原判决认定王某没有独立经济来源不属于缺乏证据证明。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王、姚以王某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时,王某仅有13岁,属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亦未举证证明其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则是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财产,在案涉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之前,王某尚未取得赠与财产,更谈不上对赠与财产即案涉房产进行合理使用取得收益。因此,原判决认定王、姚以王某的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时,王某没有独立经济来源不属于缺乏证据证明。

(二)原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王、姚以王某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买合同时间是2010年11月2日,王与贺签订借款合同时间是2012年8月24日,王、姚将案涉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是2013年6月4日。王、姚将涉案18套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王某名下时,王、姚尚未归还贺珠明借款,因此王某认为其取得案涉房屋未损害贺珠明利益的理由不成立。另,案涉房屋一直由王、姚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王某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原判决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对贺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18套房屋应为王、姚、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有证据证明。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属确有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据上述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王、姚对王某的赠予是否成立,不影响原判决认定案涉18套房屋应为王、姚、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故王某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案虽与某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案件有关联,但该案系对贺珠明与王、姚、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审理,而本案是对王与贺及第三人王、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属于同一个案件,也不属于一个审判程序。王某关于原审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理由不成立。




以上内容由王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莲律师咨询。
王莲律师
王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7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5栋29楼;成都市双流区棠湖南路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莲
  • 执业律所: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68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5栋29楼;成都市双流区棠湖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