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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返还借款人?还是抵充本金?

来源:王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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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返还借款人?还是抵充本金?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且为分期还款,会导致借款人每一期支付的利息都超出年利率36%的法定利率。那超出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处理方式
 
可以明确的是,在一次性还本付息(非分期还款)的情况下,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并无异议。法条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该条款共两句,第一句话表明: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即使“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属无效。
 
其次,该条款第二句话,借款人在依约支付利息之后,出借人要将 “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引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合同卷3》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日期:2019.08.01)。故当借款一次性还本付息后,出借人应当按借款人的请求,将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返还给借款人。
 
但是,假设该笔借款约定的是分期还款,出借人在收到每一期还款时,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都会产生不当得利。该“超出的部分”,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二、分期还款时,处理方式的分歧
 
第一种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如适用该条款,则每一期“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抵充“主债务”,即抵充借款本金。因此,导致的结果为:借款本金随每一期还款而逐次减少。
 
第二种方式: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如适用该条款,则每一期“超出的部分”返还给借款人,不产生抵充借款本金的结果。因此,借款本金不会减少。
 
综上,可以看出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按照第一种方式还款,借款本金逐次递减,会导致利息也相应减少。进而导致最终还款的本息之和会小于第二种方式,故第一种方式对借款人有利。如按照第二种方式,借款的本金与每一期的利息并不会减少。导致最终还款本息之和的总额更高,故对出借人有利。本文就围绕着这两个法条进行讨论。
 
为便于理解,笔者设计如下案例模型:甲借款给乙,双方约定:本金100元,月息4分(年利率48%),乙每月还甲4元,10个月后还本付息。嗣后,乙每月依约还款,第7个月之后未还款。嗣后,乙逾期且未还款。在第12个月,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
故,依第一种方式计算,截止至第12个月,乙应当归还甲的本金为93.52元。利息为以93.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即:93.52×0.02×6=11.22元。加上本金93.52元,再加上以前6个月支付的24元利息。乙共偿还甲借款本息128.74元。
故,依第二种方式计算,截止至第12个月,乙应当归还甲的本金为100元。利息为以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即:100×0.02×6=12元。加上本金100元,再加上乙前6个月的还款24元,再减去甲返还给乙的不当得利6元。乙共偿还甲借款本息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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