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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刑辩策略

来源:荆小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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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罪认罚制度的出处和依据

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增加了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认罪认罚制度出台的背景、意义分析

  20167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随着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司法机关的期盼有了更高的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还要求尽快的实现,但司法制度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员额法官、检察官人数较之以往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人少案多得矛盾更加突出,“认罪认罚”制度出台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效果更加凸显,“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大幅度的缩短了诉讼期间,庭审程序也更加简化,可以有效地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

其次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刑事政策经历了“严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到“罪刑法定”、“宽严相济”的转变,这也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由侧重于“打击犯罪”,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转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表明我国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三,化解社会矛盾。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过程中,有被害人的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这对于化解矛盾、减少冲突有明显的效果,首先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会较小许多,也会促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效果,其次会增加被告人、被害人对于判决认同的程度,第三也可以减小控辩双方法庭对抗的力度。

三、“认罪认罚”制度下,刑事辩护的特点

(一)辩护重点“关口”前移

    以往辩护工作重点在审判阶段,但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刑事案件的大致基调在审查起诉阶段基本就可以定下来,因为《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所以辩护的重点也会随着前移。

(二)控辩双方由以往单纯“对抗”模式转变为“对抗加协商”的模式。“认罪认罚”制度施行前,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总是针锋相对,相互辩驳对方的观点,而该制度施行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后期的程序中,对抗的力度会小很多。

(三)“控、辩、审”三方角色发生变化。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三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庭上三方共同的目标就是让法院采纳三方的意见,这与以往的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辩论的模式,向法院采纳自己的观点的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

四、“认罪认罚”下刑事辩护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对“审判阶段”认知的问题。“认罪认罚”制度施行后,多数人甚至是律师都会认为案件的结论已经确定,庭审就是走一下程序,我认为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未改变,相对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庭审程序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的更加充分,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依据的是事实和证据,而非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认罪认罚程序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义务与非认罪认罚案件更高也会更加慎重,而且还规定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其次,量刑建议有确定刑期还有幅度刑期,自己办理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幅度刑,这样辩护人在庭审时要加强犯罪情节的辩护工作,力争在幅度范围内达到最低刑。第三从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到开庭期间,会出现一些影响量刑的情节,比如说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刑期,在庭审过程要建议公诉人调整量刑建议。第四,对于检察院量刑可以适用缓刑的表述,辩护人也要这种加强对适用缓刑必要性的辩护。这些都表明,审判阶段仍然是刑事案件的核心环节,必须要重视。

(二)关于“认与不认”的问题。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有“认罪认罚”的必要性,正常的公民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是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有加之对法律法规知识不了解,办案机关提讯时告知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很难有理由不去认罪认罚,本人就是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市看守所的值班律师,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自愿签署的,至于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量刑建议是否恰当,值班律师很难去把握,所以说并非所有认罪认罚案件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都是经过律师实质性的把关后签署的,所以对于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的律师,还是要在对对案件进行认真细致的了解后确定辩护思路,不可为追求“和谐”,敷衍了事。

(三)关于“宽”的幅度问题。通过自己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总结结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对于“从宽”的幅度一般为20%左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上下浮动10%,也就是说最低为10%,最高为30%,但是对于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在幅度性以下量刑检察机关会非常慎重,一般不会突破。

(四)关于“撤回”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撤回认罪认罚的权利,作为辩护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对案件已经了解,一般是不会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的,撤回后检察院会从新提出量刑建议,把从宽的部分加上,具体的要看从宽多少。所以如果不是案件有其他决定性的变化,一般不建议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主动撤回。

(五)关于“审判方角色变化”的问题。以往庭审过程法官是处于中立地位,而控辩双方都在尽力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观点,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控辩双方达成了基本的一致,就会出现控辩双方共同努力,让法官采纳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在认罪认罚程序施行初期出现过控方和审方出现冲突的情况,这样辩护人的地位就会比较尴尬,这个时候要看谁的观点对于被告人更有利就站在哪一方,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在出现,而且为了让辩护人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人会和辩护人说量刑建议也征求了法院审判人员多的建议,更有的会说这是“公、检、法联席会议”确定的量刑建议,适当的沟通是为了协作更加密切,但是弊端就是很有可能会让审判人员先入为主。

(六)关于“上诉”的问题。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如果法院在量刑区间判处刑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有可能提起抗诉,因为这有违诚信,现阶段正在大力推行认罪认罚制度,检察机关适用率要达到70%,如果任由被告人反悔,是对制度的破坏,所以作为辩护人,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签订后判决的刑罚又在量刑建议的范围之内,要尽量说服被告人认罪服罚。

认罪认罚制度的施行,对于辩护人的工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辩护人要及时调整辩护思路,适应新形势,把握其核心与实质。认罪认罚制度总体上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辩护人与检察院承办人员协商量刑建议时要据理力争,其根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个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因为量刑建议包含各种情节,如坦白、初犯偶犯、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谅解等,要根据这些情节,提出从宽的具体建议,确保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作者: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刑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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