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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相关法律依据

作者:程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6 浏览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票据追索权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请求具有担保付款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及其他法定金额的权利。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系统)并正式投入使用,同年也出台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配套ECDS系统的运行。

《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持票人基于票据法律关系在票据到期日后享有的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必须先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且当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关于到期前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范围应当理解为存在三种情形:(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付,则无权向包含出票人、承兑人在内的所有前手进行追索,即持票人丧失了追索权;(2)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但只要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以向所有前手进行追索;(3)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无权向除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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