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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夺抚养权 法院尊重小孩意见驳回异议(杭州离婚抚养律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3-07 浏览量:0

离婚后女儿本判归女方抚养,但小孩不愿意跟随母亲生活,遂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女方对此不服,提起执行异议。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南昌青云谱法院对王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1、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予以准许;2、双方的女儿由宋某抚养,儿子由王某抚养,抚育至小孩成年,抚养费各自自行承担。该判决生效后,女儿仍在王某处抚养,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过程中,女儿哭闹得很厉害,表示不愿意随母亲回去,为不影响小孩身心健康,该院于2019年9月4日裁定终结执行。宋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该院在审理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通知王某带女儿到法院,经询问小孩,其表示不喜欢妈妈,不愿意跟妈妈生活在一起,想跟奶奶在一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后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随申请执行人宋某前往被执行人王某住所,因女儿哭闹得很厉害导致未予执行,且在该院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女儿亦表示不喜欢妈妈,不愿意跟妈妈生活在一起,想跟奶奶在一起,因其仍是正在成长中的孩子,如执行人员强行将其带离熟悉的环境,势必对其身心健康不利,并对其造成心理上的阴影,故该院终结执行行为是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着想,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宋某的执行异议不成立。宋某作为小孩的母亲,应跟孩子多沟通交流,对孩子多加关心和爱护,增进母女间的感情,孩子得到母亲的关爱后亦不会如此抗拒母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宋某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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