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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第416条的理解

来源:隋壮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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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通过一个故事和小伙伴们分享一下我对《民法典》第416条的理解。希望对您的工作或生活有所帮助。如有理解偏差,请多多指正。


假设:甲、乙、丙、丁四个人。


    甲有一个东西(动产)要卖给乙,乙也想买;于是甲就将东西交给了乙,但是乙和甲说,我现在没钱怎么办!于是甲、乙一经商量,甲说先用东西抵押吧!乙也答应了。后来二人就在甲将东西交给乙后的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乙和丙之间发生了交易行为或其他法律关系,丙获得了此样东西;但在乙、丙发生交易行为之前,丙已向第三人设立了动产浮动抵押,故事先讲到这。假设这时丙的动产浮动抵押债权确定了,那么丙的动产浮动抵押财产也就同时确定了。结论:针对此动产,甲的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就可以对抗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人享有的浮动抵押权优先受偿。(这是条文的第一层意思)

    

    故事继续讲:假设丙从乙处获得了此样“东西”,丙认为此样东西还有更大价值提升空间,于是丙找到了丁,要求丁对该东西进行加工,丁按照丙的要求进行了深加工,丙看着很满意,但丙没钱向丁支付加工费,于是丁就将此东西留下了,并告诉丙,何时支付加工费、何时将东西给丙。在这之后,假设丙的动产浮动抵押债权确定了,动产浮动抵押财产也确定了。结论:针对该动产,甲的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就不能对抗丁的留置权优先受偿。(这是条文的第二层意思)


    个人认为《民法典》第416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与动产浮动抵押人交易相对人的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条文的理解,希望大家看后,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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