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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隋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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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张某某通过马某某推荐,于2016年10月加入深圳市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马某某帮助其在XXX网站上注册一个账号,张某某加入XXX至今发展众多下线且形成多个层级,获得较大收益。2017年7月28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大连市XXX区一住宅内抓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马某某时,将当时在场的马某某下线张某某抓获。(律师介入时,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法律意见:1、对鉴定意见中拟用于对张某某定罪的层级不予认可,其层级不能根据加入人员的先后排列顺序来认定,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同一概念。该《意见》第一条关于层级的解释,上线必需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对鉴定意见中拟用于认定张某某构成犯罪的下线人员数量不予认可。(1)鉴定意见中,所称张某某直接下线为71人;但事实上,有26人是张某某借用他们身份证注册的,他们并未实际参与XXX活动,张某某也未从他们身上取得任何收益,故不应认定为是其下线。(2)另外45人,张某某只是单存介绍入会,且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有引诱、胁迫任何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XXX的证据,相关证人证言也可证明其事实,故该45人也不能认定是张某某在该罪中的下线人员。3、只有上级公安机关的文件和批示,或只有张某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都不能认定张某某有罪。……


案件最终结果: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从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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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隋壮
  • 执业律所: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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