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祥坤律师

于祥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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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追讨报酬、解约,这位网红主播为何赢了官司?

来源:于祥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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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传媒公司拖欠报酬 女主播怒而起诉

  99年生的小惠长相甜美、能歌善舞、青春活泼,很快被一家传媒公司“相中”发展为网络女主播。2019年3月26日,小惠与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协议》和《合作协议书》,并开始在传媒公司约定的一家直播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

  这份工作没有固定时间限制,只要求每天直播的时长以及每月直播的总时长,直播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均可由主播自行调整,直播内容以cospaly表演、唱歌、跳舞、游戏等为主。小惠很快适应了这份工作,粉丝数也在短期内迅速上升。根据协议里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小惠每月到手的实际报酬可达万元以上。

  2019年7月,因为父亲病重,小惠要求离职回家照顾父亲。在与传媒公司负责人的微信交流中,对方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只是告知小惠不能去其他直播平台从事主播工作。小惠于是自行离职回家,但并未拿到6月、7月的直播报酬。

  经过多次讨要未果,无奈之下小惠一纸诉状将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传媒公司支付拖欠的报酬16063元并解除《主播签约协议》,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传媒公司协助其账号退出传媒公司直播平台上的公会。

  庭审:传媒公司反诉 要求赔偿违约金20万元

  接到法院应诉材料后,传媒公司承认确实未支付小惠6月、7月的直播报酬。但公司同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认为小惠是自己擅自离职,且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传媒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为了加以进一步证明,传媒公司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和《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内小惠应保证每日参加的直播活动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参加的直播活动时间不少于150小时。

  事实上,小惠在7月仅直播至5日,6月有部分天数直播时长未达到6小时。

  协议同时约定,在合作期间小惠不能无故解除或提前终止合作协议,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形式或相类似的直播平台、网站进行开播,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公司认为,小惠在未与公司达成书面解除协议的前提下,自行提出了解除协议,且事实上也无法再履行协议,符合在合作期间无故解除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协议的违约情形。公司还判断,小惠要求退出公会的主张一旦得到支持,将有大概率发生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开播的违约情形。

  法院判决:传媒公司应支付报酬

  宜兴法院审理发现,小惠与传媒公司负责人的微信对话显示,小惠已明确提出不再履行涉案协议(明确提出“不做了”、 意欲要解除合同),传媒公司对于小惠的该主张并未表示反对,且表示小惠“不去其他地方播那就行了”“只要不做这行就没事”,应当视为传媒公司同意了小惠要求解除涉案协议的要求。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确认小惠与传媒公司已于2019年7月5日协议解除了涉案协议。

  关于直播时长问题,经法院查明,虽然小惠在6月有部分天数未达到日直播时长6小时以上,但其直播时长总量已达到150小时以上,故不应认定小惠6月在直播时长上存在违约行为。由于7月小惠已和文化传媒公司协议解除了协议,所以也不应认定小惠7月在直播时长上存在违约行为。至于传媒公司主张小惠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行业的情形,实际并未发生,故传媒公司不应据此要求小惠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传媒公司与小惠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及《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7月5日已解除,传媒公司应向小惠支付拖欠的报酬16063元,并协助小惠办理其直播账号退出该公司在直播平台公会的相关手续。

  法官点评

  传媒公司与主播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其实传媒公司向主播支付的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工资”,而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相应报酬。主播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其付出的相应劳务取得相应的报酬,传媒公司也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向主播支付报酬。

  由于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主播如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常,传媒公司与主播在合同中会签订类似“竞业禁止”的条款,即主播在离职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去其他平台或公司从事网络直播工作。

  本案中,小惠暂时不存在该种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若小惠违反了合同约定而去其他平台或公司从事相应的主播工作,应当按约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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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于祥坤
  • 执业律所: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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