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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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关于快件退信、妥投的规定

来源:宋松松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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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三百二十二条 局内投交的邮件种类,除本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作为局内投交的有关内容外,还有:
(一)各类包裹(不包括纸包)。
(二)各类保价函件和特种挂号信函。
第三百二十三条 营业部门收到进口邮件袋套和投递部门送来属于局内投交的邮件后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按规定开拆进口邮件袋套。
(二)在邮件背面(不包括包裹)加盖接收日戳。
(三)将各类给据邮件分别邮件种类、按接收顺序编列接收号码,并登列“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邮1421)”。
(四)填发领取邮件通知单和在包裹详情单背面加盖领取包裹通知戳记,将通知单送交投递部门,按挂号函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应按规定办理交接签收。
(五)将邮件按照接收号码或收寄号码妥为存放于专箱、专屉或上架。
第三百二十四条 各类待领邮件(除快件外)自通知单发出后七天未来领取时,应当填发“邮件催领单(邮1403)”,对欠资邮件用领取欠资邮件通知单,加注“催领”二字,同时在相关接收登记簿上批注填发催领单的日期备查。催领单按相关领取通知单的规定手续送交投递部门投交收件人。经催领仍不领取的,从相关领取通知单投递之日起算,保管一个月,期满仍未来领取时,按照无法投递邮件处理。
第三百二十五条 待领的包裹自包裹详情单投递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未来局领取的,应收取逾期保管费。具体期限由各省局规定;收费标准,由各省局征得当地物价部门认可确定并统一执行。
逾期保管费收取后,应当购换邮票贴在相关包裹详情单背面用日戳盖销。
包裹逾期未领,如果查明确系邮局责任所致,应当免收上述保管费。遇此情况,应在相关包裹详情单背面批注原因,由经手人和主管人员共同签证。
改寄、退回的包裹,在原投递局保管期间的逾期保管费不收。
第三百二十六条 给据邮件投讫后,应当在相关通知单、包裹详情单背面加盖投递日戳和名章,并在接收登记筲上批注投交日期销号。每日营业终了,对已投和待领的邮件分类进行结算,做到平衡合拢。
第三百二十七条 局内投交邮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平常函件:在查看身份证件合格后,即可投交,不需要收件人签收。但对发有领取邮件通知单的,应当将通知单收回。对欠资函件,还要收取欠资费,填发“欠资费收据(邮1405)”随邮件投交。
(二)给据邮件:查看身份证件和领取邮件通知单或包裹详情单已否由收件人签章并批注证件节目,查核无误后将邮件投交收件人,通知单要加盖投递日戳和名章收存备查。查验身份证件和收件人签章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1.收件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收件单位在领取邮件通知单或包裹详情单上加盖与收件单位相一致的公章(除事先向投递局声明经同意备案的以外,不能加盖单位的收发章。部队团以下分队,由团以上单位开具正式公函,将所属分队指定人员的名章向投递局备案的,可盖指定人员的名章),并凭领取人的证件签章领取。
2.收件人为个人的,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由收件人签章领取。
3.委托他人代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投交:
(1)凭收件人证件和代领人证件,并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领取。
(2)凭收件人盖章和代领人证件,并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领取。
(3)加盖单位公章,凭代领人的证件,并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领取。
领取邮件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工作证。除上述证件外,遇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通融办理。

有效证件以能证明本人身份,并便于事后追查的为合格。工作证上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单位名称,发证日期等项目,盖有单位公章,发证单位对持证人有组织管理关系。使用临时身份证和临时户口的应注意该证件的有效期。
(三)遇收件人持邮件催领单领取给据邮件时,一般应当请其交出原通知单。如原通知单未收到或已遗失,可凭催领单领取邮件。
(四)投交须向收件人收取费用(如欠资费、改寄费、退回费、包裹逾期保管费等)的邮件,要注意收取。所收费用换成邮票贴在相关领取通知单、包裹详情单背面盖销,也可以出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将所补邮费换成邮票贴在收据存根背面盖销。但欠资费按本条一款规定填发欠资费收据,所收欠资换成邮票贴在收据存根上盖销。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投交特挂和保价函件,要会同收件人当面开拆,按内件清单点验内件;投交贵重包裹、保价快件时,也会同收件人当面开拆点交。如果发现内件短少或损坏,要填写“开拆邮件记录单(邮1408)”与收件人共同签证。如果收件人同意,可将内件先予投交;如果收件人拒收,可将邮件暂存。对内件短少或损毁的情况要立即缮发验单,必要时并随附邮件封皮、内件清单、开拆邮件记录等一并寄相关局查究。其他给据邮件,如果封皮、封志损坏或者重量短少,在投交时,也要当面开拆查对内件,发现内件短少或损坏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机关、企业、团体自封交寄的特挂、保价函件和贵重包裹、保价快件等,凭封皮、封志完好投交,不用拆点内件。
第三百二十九条 局内投交快件的处理:
(一)局内投交的快件,应填发领取邮件通知单,并加盖“快件速取”戳记,按挂号函件当班投递。
局内投交的快件,投递部门应单独登列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与营业部门交接。
(二)快件必须加盖当天接收日戳,保证日戳清晰,以利时限考核。
(三)改为局内投交的快件,自领取邮件通知单发出妥投之日起,三日内未领取的,应填发催领单进行催领,满十日仍未领取的,则应将邮件退回寄件人。

第三百三十条 存局候领邮件的处理:
(一)存局候领局接到存局候领的邮件、汇款通知后应填写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交由相关营业窗口存局候领。投交时除按一般规定手续办理外,要注意下列事项:

1.为确保妥投,不允许代领。
2.按规定收取存局候领手续费0.30元。所收手续费应换成邮票贴在相关补收邮费收据存根上用日戳盖销。
3.不论何类邮件,都应查看收件人身份证件。平常函件凭身份证件合格投交,不用收件人签收;给据邮件和汇款通知都要批注证件节目和收件人签章。
(二)存局候领邮件如发现已书明收件人详细地址的,应按一般邮件的规定按址投递或发领取邮件通知单通知来局领取。
(三)存局候领邮件的保管期,函件、包裹、汇款通知均为一个月,逾期不领作为无法投递处理。
(四)存局候领的邮件应妥为存放,候收件人前来领取。
(五)为便于收件人及时领取,各局收到的存局候领邮件,可登列一览表或书写黑板等公布。公布的节目,以邮件类别、到达日期、收件人姓名为限,不可将寄件人姓名地址公布,也不可以将邮件、汇款通知悬挂招领。相关邮件被领去或改寄、退回时,应在相关登记簿上销号或批注。
第四节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一条 各类邮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邮件:
(一)收件人的地址书写不详或错误。
(二)原书地址无此人。
(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又无合法的代收单位。
(五)收件人死亡,又无家属代收。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局内投交的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的。
(八)新建的企、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经投产权单位拒收或保管期满的。
第三百三十二条 无法投递邮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类函件、纸包、快件,一律退回寄件人。
(二)各类包裹,按照寄件人在包裹详情单上标注的声明处理。没有标注的,作退回处理。

第三百三十三条 无法投递的函件、纸包退回时,应当将邮件封面的收件人地址划销,粘贴改(转)退批条,批明原因,填写退回的市、县名(除省会市以外,并填省名)加盖日戳和名章,特挂和保价函件,不贴改(转)退批条,直接在邮件封面上批注送交主管人员检查盖章后予以退回。挂号函件、特挂、保价函件、纸包退回时,还应当在相关清单或接收邮件登记簿上注“退”字(退回收寄局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并要批明退回何局)。退回时,一律发水陆路寄递,并免收退回费。如果原是航空寄递的,应当将航空标记划销,改发水陆路寄退。
第三百三十四条 无法投递的包裹退回时,应当将包裹和相关包裹详情单上的收件人地址划销,注一“退”字,在详情单上粘贴改(转)退批条按上条手续办理,并批注退回费数目(相关详情单如已投出,应补填一份)。相关接收邮件登记簿上要按上条有关规定批注。相关包裹一律作水陆路包裹寄退。如果原是航空包裹,应当将包裹和详情单上的“航空”标记划销,退回费按回程的水陆路包裹资例计算(包括包裹处理费,但不再收保价费),但寄件人要求对航空包裹按航空退回,可按其要求办理,退回费按航空包裹资例计算。
第三百三十五条 无法投递的快件退回时除按快件寄退外,其余处理手续同本规则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 无法投递邮件投退给寄件人时,如果寄件人要求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重寄,应当请他更换封皮重新付费交寄。如果属于邮局误退,寄件人要求按原书地址重寄时,应当予以免费费重新发寄,邮件(包裹在详情单)上附贴小条将此项情况适当批注。
第三百三十七条 无法投递邮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无着邮件处理:
(一)无法投退给寄件人。
(二)寄件人声明抛弃。
(三)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在投退局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来领取。
第五节 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 无着邮件必须由省局或由省局指定省会局集中开拆处理,其他各局不得开拆处理。省局或省会局设立无着邮件工作台(称无着邮件处)办理无着邮件的开拆处理工作。
第三百三十九条 各类无着邮件应当严密保管,按照规定寄送、接收、开拆处理。
(一)无着邮件的寄送:
1.分支机构应当批明无着原因,加盖日戳、名章,随时寄往市县局。
2.市县局指定人员汇总整理,每月寄送无着邮件处一至二次。寄送时,平常邮件只登总件数,给据邮件要逐件清登,并注明邮件种类。封发时,要封成专袋专套,袋牌和套签要写明“××局无着邮件处”。
(二)无着邮件的接收:
无着邮件处收到各局寄来的无着邮件袋、套应当按照规定加以验视,验视后按平常和给据邮件分别登入“接收无着平常邮件登记簿(邮1418)”和“接收无着给据邮件登记簿(邮1420)”内。
(三)无着邮件的保管和开拆处理:
无着邮件的保管期限,从无着邮件收到之日起,给据邮件一年,平常邮件一个月。无着邮件保管期满应报经省局领导批准后,平挂信件一律销毁;对平挂信件以外的其他各类邮件,双人进行开拆处理。
第三百四十条 根据上条规定拆出的各类物品,能够变卖的,交当地商业部门收购,价款上缴国库;不能变卖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存款单、存折、支票,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其他有价证券,寄往发行这些证券的机构处理。
(二)金银饰品,向当地银行兑换现金后上缴国库。
(三)本国货币,一律上缴国库;外国货币,向当地银行兑换人民币后上缴国库。
(四)国内现行有效的邮票,交当地邮局出售,价款上缴国库;其它邮票,寄本省邮票公司处理。
(五)粮票、食油票,送当地同级粮食部门处理。
(六)户口迁移证、护照和其他各种证书、证件等送往颁发这些证件的机构处理。
(七)其他不能变卖的物品,根据具体情况,妥为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 无着邮件中拆出的内件转送相关机构处理时,应当填写“寄送无着邮件内件清单(邮1417)”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随物品寄送。
第三百四十二条 无着邮件开拆处理的情况,应当在相关接收登记簿上详细登记。从平常印刷品和盲人读物中拆出的物品,还要另用“无着平常邮件拆出物品处理登记簿(邮1419)”依式登记。

第三百四十三条 无着邮件在保管期间遇寄件人申请退回时,应当退回。除在相关接收登记簿内作相应的登记外,寄退手续与一般规定手续相同。但包裹退回费按原投递局至收寄局的邮费计收。

第七章 邮件的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一节 邮件改寄和退回的处理
第三百四十四条 已经按照原书地址投递的邮件(包括各类通知单),因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无此人,收件人拒收或收件人死亡等原因,相关代收人或代收单位要交回邮局改寄或退回的应及时交回。交回手续如下:
(一)代收人或代收单位应当将邮件上原书收件人地址划销,另贴批条,写明改寄的详细地址和退回原因,并在批条上盖章,注明交回邮局的日期,代收单位如有大批平常邮件交回邮局改寄至同一新地址时,可以将改寄的邮件用绳扎捆,在捆把两面都贴批条,写明改寄地址,并加盖公章交邮局改寄。捆把要扎紧,每捆邮件不要超过50件。
(二)平常邮件和按平常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可以投入信箱、信筒或交给投递员带回,也可送交当地邮局接收,邮局接收时不出给收据。
(三)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应当送交相关投递局接收。
信箱、信筒开出交回改寄或退回的已投递给据邮件,加盖“信箱开出”戳记,按本规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五条、一百零三条或一百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 已投递的邮件交回邮局改寄或退回,在接收时,要检查邮件或通知单上已否按上条一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邮件并要验看封口是否完好,如有拆动痕迹,邮局不予接收。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局,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局。
对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投递的通知单,还要依式填写“接收交回给据邮件收据(邮1411)”一式两份,加盖日戳和名章,将正份交给交回人。
交回的邮件接收后应当即予改寄或退回;交回通知单的,应当将相关邮件拣出办理改寄或退回手续。
已经凭领取邮件通知单、包裹详情单领取的邮件,交回邮局改寄或退回应不予受理。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上述邮件在改寄或退回时,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原批条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相关邮件按规定需要收改寄费或退回费的,并在批条上注明应收的款额。
(二)原批条如果是贴在包裹详情单以外的其他领取邮件通知单上时,应当撕下,改贴在相关邮件上(特挂信函和保价信函上用回形针夹住,不要粘贴),并将邮件上原写的收件人地址划销,加注“改”或“退”字样,改寄或退回包裹时,包裹封面上也要同样划销、批注。
(三)给据邮件改寄或退回时,还要在相关清单或接收邮件登记簿上批注改某某地或“退”字。
(四)邮件改寄退回时:
1.函件,按照原来函件种类的发寄方式改寄退回,一律不收改寄退回费,但本埠函件改寄至外埠时应补收差额。
2.包裹,在本市、县范围内改寄的,按照原发寄方式改寄,并免收改寄费;改寄退回至其他市、县时,一律作普通包裹发寄(如果原是航空包裹,改寄、退回前要将包裹和详情单上的“航空”标记划销)。改寄、退回费按原投递局至新投递局包裹资例(包括包裹处理费,但不再收取保价费)计算。
3.纸包改寄退回时,不再收取改寄退回费。
4.快件退回时,按原付资费的50%计收退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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