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劳动者来向律师咨询,怎么确定自己与公司何时建立的劳动关系?是看公司何时为自己缴纳的社保吗?吴律师提醒大家: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记录不一定就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原因在于:目前实践中有很多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为个人代缴社会保险费,但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用工也就是常说的“社保挂靠”。此外,社保缴费记录仅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参考,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不能仅依据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还审查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劳动、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实际用工才是评判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提供了实际劳动,劳动关系才会真正建立。

在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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