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不缴社保或欠缴社保的情形屡见不鲜。当公司欠缴我的社保时,作为劳动者我该怎么办呢?

当公司存在欠缴社保的情形时,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直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如果公司一直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的,劳动者可以以邮件或EMS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公司送达被迫离职通知书。后续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由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在劳动者任职期间有为其缴纳社保,只是在某个时间段存在欠缴情形。

如果公司有为员工开通社保账户并进行缴纳社保,只是存在部分欠缴的话,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是不能像上述情形提出被迫离职的,此时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补缴社保的话,仲裁委一般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劳动者只能向当地社保中心进行投诉,通过社保中心进行补缴社保。

当遇到公司欠缴社保的情形时,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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