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中,为了加深彼此之间的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方双方之间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热恋期间的人如胶似漆,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再,曾经的一分一也要算得清清楚楚。恋爱关系不如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分手之后,双方因经济纠纷诉至法院的情形在实务中屡见不鲜。那么,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关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大额转账能否要回首先需要判断大额转账的性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转账的性质认定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赠与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且对方予以接受,此行为涉及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无偿赠与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无条件的赠与,不需要返还

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等,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返还的。

(二)、附条件的赠与,可酌情返还款项

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酌情予以返还。

二、借贷

情侣分手后,为避免较大经济损失,给付的一方最常用的理由就是借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双方是否就借贷这一事实达成合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因此,情侣一方在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相关的书面凭证等。

三、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指的是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按照我国民间的婚俗,订婚男女通常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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