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进京户口指标属于稀缺资源,有一些单位为吸引人才,在招聘员工时承诺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同时约定一定的服务期与违约金,避免员工在落户后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那么,假如办理北京户口后,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另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员工落户北京后在服务期内离职,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单位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并约定服务期,员工在落户后提前辞职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事由,但是在实践中,北京户口指标属于稀缺资源,且劳动者入职时系自愿签署服务期协议,理应遵守。劳动者在服务期届满前提前离职,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又会给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接替员工招聘成本等方面造成损失,即使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也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实务中,法官一般会以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为基础,按照未履行服务期的时间比例或者酌情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双方明确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员工服务期内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为20万元。假如该员工工作了2年即离职,法院计算赔偿金的方式目前一般有如下两种:

1、5年服务期,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为20万元,即每提前一年离职需要支付赔偿金4万元。员工只工作了两年,服务期剩余3年未履行,那么离职时应当支付赔偿金12万元。

2、虽然5年服务期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为20万元,但法院结合双方的协议内容、员工工作年限、工资情况等,认为判处12万元赔偿金过高的,也可由法院酌情裁量赔偿金数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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