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已经逐渐被许多公司所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单位注册地与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应当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呢?

一、异地用工,参保地如何确定。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那么原则上公司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来说,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并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了分支机构,那么由该分支机构按照该地的规定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实际用工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由用工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员工发生工伤后,在何处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在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参保,发生工伤后,应当在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结合实践来看,分公司所在地、有生产设备的生产基地、承包相应工程的工程所在地、劳动者或被派遣员工实际提供劳动地等,一般均属于生产经营地。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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