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间的亲情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而消失,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因此很多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往往有较大争议。一般情况下,父母可以协商约定孩子抚养权,当协商不一致时,往往会诉至法院,而孩子的年龄则是法院判决抚养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未满两周岁的子女

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这一原则也有例外,假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者父亲有其他证据证明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这几种情形下,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倾向于把抚养权判给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比如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法院会优先考虑让子女继续随这方生活。

此外,如果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会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若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优先考虑无子女的一方等等。

三、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当孩子已满八周岁时,孩子的意愿对法院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双方都具有同等抚养条件的前提下,法院会最大程度地考虑孩子的意愿来进行判决。

但是,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来考虑,虽然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自主表达意愿,决定跟谁生活,但是倘若这一方具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一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即使子女愿意跟随这方生活,法院也不会依此来判定这方拥有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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