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

医美行业究其本质还是属于医疗行业范畴,因此在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一般为医疗纠纷。如纠纷诉至法院,法院通常认为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涉及医学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法院无法自行直接作出判断,而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时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等进行鉴定,并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重要参考。

法院通常根据医学鉴定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确定:(1)是否存在损害;(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来确定损害级别;(4)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5)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并据此判决医美机构承担责任的责任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美容目的多为消费者对于容貌有更高的追求,而非现实急迫需要解决的病痛,而对于美的评判,多为主观评价,易受到自身审美修养、喜好及他人评价的影响,无客观标准。法院认为就诊者从美学角度主张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未达到医患双方约定或就诊者预期效果不属于法院认定的人身损害范畴。

(二)消费者欺诈

医美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一般适用人身损害侵权的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形。关于医美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段法院的评判比较具有代表性。法院认为,判定某个领域的消费行为是否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其一重要标准即是考虑领域的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否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在医疗美容行业,其专业性较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突出,对医美服务行业中的消费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保护,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现实中,医美机构为吸引客户,往往将诊疗项目用各种引人入胜的华丽辞藻包装,如童颜魔法、V脸术、W提升术、体雕光焊等。而事实上医疗美容中实施的诊疗项目都具有相应的学术诊疗项目名称。一方面,医美机构考虑到消费者不一定能够理解这些学术名称;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专业领域的欠缺也使医美机构可以通过包装诊疗项目达到吸引客户,或者将难度较低、收费较便宜的诊疗项目作为难度高、收费昂贵的诊疗项目推荐及出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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