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因为遭遇工伤事故去世,同时事故的发生又存在其他侵权人时,其近亲属可以同时主张工亡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吗?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工亡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或者在工作时间去世后,单位和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认定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假如劳动者是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去世的其近亲属或其他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工亡赔偿金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以同时主张,二者互不冲突。

二、工亡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一)二者的产生原因不同。工亡赔偿金的产生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只要员工被认定为工亡,就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的费用;而后者则是侵权法律关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受害人受伤,无论受害人的身份是否为员工、是否认定为工伤,侵权方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都是切实发生了的,因此也应当进行赔偿。

(二)处理机构不同。工亡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申请认定工亡和相关赔偿事宜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人身损害赔偿则一般直接由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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