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难

实践中,部分就诊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认为美容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植入的假体或者注射的药物不合格或者与约定的产品不一致,遭受了人身损害,故常基于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一并在同一个案件中主张多项诉请。此外,部分就诊者主张其接受的医疗美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为其植入的假体与事先约定的不符合或假体没有正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亦或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不具备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等,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认为医疗美容机构构成欺诈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医方则认为其行为属于医疗行为,不应适用消法。

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亦存在较大争议。从各地司法实践看,不同案例就医疗美容是否适用《消法》持有截然不同的态度。

证据认证难

医疗美容的专业性使得证据认证专业化。医疗美容鉴定的开展要求法院必须对提交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反映就诊者就诊过程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是推进鉴定的关键前提。但由于病历记载内容涉及众多医疗专业领域,其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形式复杂化,法官对病历的真实性往往难以直接认定。

病历来源的单方性导致证据认证对立化。由于病历由医院单方制作,作为对立方的就诊者极易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案件审理中,就诊者常试图以“病历存在修改”或“签名不真实”为由,认为医方伪造、篡改病历,推翻整个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若运用证据规则对相关病历资料予以排除,则可能意味着对该病历所对应的诊疗行为均无法认定,又与医疗行为的客观性、完整性互相矛盾。

病历载体的电子化导致证据认证的复杂化。实践中,医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常系非专业电子技术人员,对电子病历的形成、修改过程缺乏了解,对于就诊者就电子病历提出的质疑往往无法进行针对性的回答。电子病历有无修改、篡改,需要经电子数据鉴定方能够认定其原始性和真实性,认证程序复杂。

医美效果、美疗标准统一难

医疗美容与传统医疗活动最大的区别在于医疗效果目前尚缺乏统一、细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践中,部分就诊者认为医疗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即提起诉讼,部分就诊者则针对医疗美容手术存在的术后反应不良而起诉。因为医美效果多是主观评价,易受到自身审美修养、喜好及他人评价的影响,无客观损害证据。就诊者从美学角度主张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未达到医患双方约定或就诊者预期效果不属于法院认定的人身损害范畴。因就诊者自身未在机体完整性或功能性上受到损害,则难以从医疗损害责任角度评判医方是否对就诊者构成医疗损害,实践中实际鉴定结果的定残数量少,因而就诊者的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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