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材料收集的困难性致医疗损害鉴定难以有效进行。

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由于经营管理制度、执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部分就诊者病历材料缺失、不完整、医疗产品无法溯源、医师资质材料无法提供等情况。因医疗损害鉴定主要依靠相应的病历作为鉴定材料,就诊者举证难以完成,仅依靠医院简单的病历不能完全反映就诊者的就诊过程,导致鉴定的依据不足。且就诊者对医美行为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在诊疗前通常缺乏相应的检查,没有任何病历材料,出现损害后果后,无证据证明医疗行为发生前的身体状况。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诊者往往无法提供有效固定证据,面临相应的诉讼风险。实践中,民营医疗机构涉诉案件中因鉴定材料不足导致医疗损害鉴定不能的比例远高于公立医疗机构涉诉案件。

(二)病历资料保管的单方性致双方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争议较大。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主要是依据医方记载并保管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程录等,就诊者仅掌握门急诊病历及部分化验单、检验报告等。发生纠纷后,就诊者可就涉案病史材料要求封存。但实践中,民营医疗机构保存就诊者门诊病历、拒绝就诊者封存病史要求的情形较多,加之纠纷产生后就诊者和医方之间的对立性,导致就诊者对医方所出具的病历材料认可性低,更有甚者一概否认。

(三)病历材料涉及的多方性致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增大。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是顺利进行鉴定的前提条件。涉案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常不能仅就涉案医美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一个孤立的判断,可能涉及到他院的医疗行为。因不属于案件当事人,常出现该部分机构拒绝提供涉案鉴定所需的病历材料,极易导致鉴定所需资料不全面、不充分,取证过程复杂漫长。

对于就诊者在他院进行修复的病历材料,医方常以不清楚、不了解等理由不予认可。此外,如出现就诊者至国外进行修复手术,还涉及国外取证、公证认证的情况,就诊者无法取得必须的证据材料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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