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疗美容中造成的损伤,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在起诉前能予以确定的,以修复费用提出;在起诉前不能确定或者尚未进行治疗的,一般以后期治疗费主张。通过检索全国法院的公开判例来看,对于后期治疗费的确定通常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在实践中鉴定机构往往无法鉴定出准确数字,从而被法院要求以之后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的情况,对于此情形,在处理此类案件应考虑诉讼成本及诉求不被支持的风险

以案释法:2022)京01民终539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后期治疗费,王某某仅提交了谈话录音,无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佐证,且该事实也尚未发生,故其该项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22)辽03民终63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苏某某主张的后期治疗费,因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写明建议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故苏某某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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