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疗美容中造成的损伤,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在起诉前能予以确定的,以修复费用提出;在起诉前不能确定或者尚未进行治疗的,一般以后期治疗费主张。通过检索全国法院的公开判例来看,目前全国法院对于修复费用,在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损伤因果关系以及相应修复费用的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予以支持该项主张。

以案释法:2022)湘08民终xxx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刘某某疤痕修复费用的认定。刘某某提交的张家界xx中医院出具的门诊结算收据、医疗费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达到了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认定刘某某在张家界xx中医院进行疤痕修复治疗产生治疗费82800元的事实。

(2022)03民终xxxx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xx医院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约定的修复手术义务,故涉案修复手术已无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但xx医院的违约行为导致潘某某无法自xx医院处获得免费修复服务,故xx医院应赔偿潘某某相应的修复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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