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辩人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询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询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并做好办案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