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当发现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如下行为阻碍行使诉讼权利时,可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1、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的;2、办案机关认定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情形有误;3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的;4、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为许可的;5、依法应当听取律师意见未听取的;6、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