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很多劳动者在仲裁期间已经开始从事一份新工作或正在寻找新工作,忙于工作等事务常常忽略或者记错开庭时间,因为申请人劳动者未参加开庭的,一般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从而终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只能从新提出申请,从而付出大量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后果同样严重,会导致缺席裁决,从而浪费以此到庭进行答辩的机会,后有答辩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进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