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顿饭,赣州一桌人赔了12万
此次聚餐之后,12同事互相道别,各回各家。
一个小时后,同事A骑着无牌摩托车在行使中,意外驶出右侧道路,并失控倒地,当场死亡。
司法鉴定中心在其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而醉酒驾驶的标准为80mg/100ml,交警遂认定同事A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第二天,参加聚餐的另外11位同事与同事A家属签订协议,约定共同资助12万元给其家属,签订时预付3万元,剩余9万元在安葬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11人的任何责任及费用,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不得反悔。
但是预付3万元后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于是,同事A的妻子、子女将11位同事一并告上法庭,认为11人对醉酒的同事A未尽到合理义务,任由其自行离开,对其死亡结果存在过错。
看到这里
相信大家都很唏嘘
如果将同事A安全送回家
就不会发生这事了
那共同聚餐的这11位同事
到底要不要负责呢?
法院认为
作为共同聚餐饮酒的人员,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对其他醉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喝完酒后,同事A抱起同事B转了三圈,可以判断同事A在事故当晚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事A在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死亡,对于死亡结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饭局11人应当预见同事A的醉酒状态,以及其在夜晚自行回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但未予提醒、照顾、护送,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其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赔偿12万元,系双方自愿签订,且部分履行,根据诚信原则,故赔偿金额按照协议约定的12万元认定。
在共同饮酒人中,饭局组织者应当承担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
故法院最终判决,饭局组织者赔偿同事A家属2万元;剩余10位同事分别赔偿1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酒桌上
别劝酒,小酌怡情
喝酒后
别忘安全保障义务
将醉酒朋友安全送到家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