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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注意啦!收房时,忽略这个问题你可能损失一笔钱!

来源:杜芝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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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注意啦!收房时,忽略这个问题你可能损失一笔钱!

5、律师提醒
购房人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本质上购买的是房屋的实际使用空间,不仅要注意套内面积是否缩水,还应测量所购房屋的层高是否足够,层高不足的仍然应认定房开商存在交付瑕疵。
本案中,对于层高不足及其赔偿标准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这应当属于一个法律漏洞。对于这类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本案一审法院采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面积差异处理”条款进行类推解释,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在一定的误差范围内保障买受人获得房屋空间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的类推解释并未违背立法本意。
6、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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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杜芝
  • 执业律所:江西友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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