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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来源:家禾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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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子女独立后是否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法律上未明确这两个权利是“等价交换”的,父母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确无抚养能力的情形,子女成年后不能因此拒绝自己的赡养义务,因为在父母确无抚养能力情形下,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并非父母不愿抚养,而是已经达到父母所能承受之最大极限。但是若父母确有抚养能力而拒不抚养的,该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遗弃行为?子女成年后是否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这些是亟待讨论的问题。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错误行为或伤害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受害子女在被伤害的过程中为受害者,处于弱势一方,即使当时施害父母已经受到惩罚,但是不能抹灭他们给子女造成的心灵伤害。在子女长大后,或许已摆脱伤害行为带来的阴影,但是我们不能强求长大后的子女仍然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避免激发曾经的伤害阴影,给子女再次施加压力。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女儿出嫁没有个人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即使女方无工作,无个人收入,但是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能“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丧偶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配偶去世后,因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女婿)有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但是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在老人去世后,其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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