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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来源:袁长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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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购买伪造的货币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行为之一,即具备了本罪的行为要素。尽管《刑

法》第171条第2款对本罪的成立未作任何情节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为此,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1条的规定,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才应予立案追诉。本罪的主体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

上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用,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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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袁长伦
  • 执业律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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