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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说法:夫妻离婚时,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张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2 浏览量:0

人工授精是指采用非性交的方式将男性精液递送到女性宫颈或宫腔中以达到使女子受孕目的的一种辅助生殖技术(ART)。一般分为两种:同质(配偶间精子和卵子)人工授精(AIH)和异质(非配偶间精子和卵子)人工授精(AID)。


在夫妻离婚时,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的抚养问题该如何处理,在法律上主要涉及到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在讲解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介绍

李X与刘X夫妻两人结婚两年都没有生育子女,后来去医院检查,发现李X患有无精症,经过一年的治疗也没有好转,在两人生育无望的情况下,经某医生介绍其所在医院可以做异质(非配偶间)人工授精(AID)手术,于是两人与该医院签订了一致同意人工授精生育的协议。在经过三次的人工授精后,刘X终于如愿以偿的怀上了孩子,并在第二年产下了一名男孩。三年以后,孩子因为在相貌上与李X相差甚远,李X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与刘X的感情也出现问题,整天吵架生气,后来终于闹到了离婚的地步,李X虽然同意离婚后孩子归刘X抚养,但却以不是孩子亲生父亲为由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于是刘X一纸诉状将李X起诉到了法院,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李X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刘X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分析

其实关于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人工授精两种方式的介绍我们知道,对于同质(配偶间)人工授精(AIH)方式所生育的的子女,因为该子女与父母均有血缘关系,因此父母对该子女均有抚养的法定义务,这一点是很好理解并且基本没有异议的。而争议最大的就是采用异质(非配偶间)人工授精(AID)方式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因为与该子女有血缘关系的父或母一方是不确定的,那么此时如果夫妻离婚,是否就可以以不存在血缘关系为由不履行抚养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使用异质(非配偶间)人工授精(AID)方式生育子女之前,夫妻双方是有共同的意愿并签有协议,愿意承担所生育子女的抚养责任,相反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捐献者目的只是为了帮助不孕不育者生孩子,而不包括孩子出生后孩子出生后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所以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不管是否具有血缘关系,都应视为该夫妻的婚生子女,应该对该子女承担抚养责任。


另外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明确说明:......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复函为诉讼实践中如何处理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作出了重要的指导,该复函并没有区分人工授精的种类,因此也适用于异质(非配偶间)人工授精(AID)方式所生育的子女。


案例判决展望

通过以上法律分析,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头李X与刘X的案例当中,就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即李X与刘X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在婚姻存续期间采用异质(非配偶间)人工授精(AID)方式生育一男孩,该男孩应视为李X与刘X的婚生子,其二人与该男孩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所以李X应当承担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并在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张新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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