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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到底是什么关系?这篇文章彻底讲清楚了!

作者:张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量:0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加快转型的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已经应用的十分广泛,但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却总是十分容易让人混淆,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到底是一回事吗?如果不是一回事,二者到底有何联系与区别呢?

       要搞清楚以上疑问,首先要看二者的含义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是怎么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则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和联系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政府购买服务同样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来进行,而不能脱离《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服务购买;

      其次,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这里不同的地方只是侧重点有所差异,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投入的方式,而政府采购则强调的是程序的规范;

       最后,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同。具体如下:

       政府采购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采购的服务。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当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也指出,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因此就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如何衔接?

       通过以上初步分析,我们大致可以明白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和联系。但是实践中最重要的还是二者在制度上的有效衔接问题,其实这也是可以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当中找到答案的。比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除上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办法》第七条也同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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