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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后卖房难过户,能否构成合诈骗

来源:徐国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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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情经过

张某于20153月初将其名下设有人民币81.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他证抵押的宝山区XXX室房屋挂牌出售。同年330日,张某经房产中介介绍后向被害人毛某某谎称该房屋没有抵押,并提供了一份伪造的房产证用于房屋交易。同年418日,张某与毛某某在宝山区XXX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毛某某先后支付张某购房款1,017,000元,张某还以借款为由从毛某某处得款12,000元。张某收到上述钱款共计102.9万元后并未偿还全部抵押借款,致使上述房屋无法过户。毛某某感觉事情有些蹊跷,于是报案,201645日,张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张某在庭审中否认犯罪,辩称该房屋上的抵押金额低于其向被害人的售房价格,其在收到被害人的购房款后有能力撤销抵押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还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房屋虽被抵押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宣称自己无罪。

律师析理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经查,张某于2015330日与被害人毛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毛某某隐瞒了该房屋上设有81.6万元抵押权的事实,在同年7月底前陆续收到毛某某支付的100余万元购房款后,非但未撤销房产抵押以配合毛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反而在未经毛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用该房屋再次抵押借款。张某的行为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辩护人关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应予以采纳。张某关于其收到被害人的购房款后有能力撤销抵押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故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关于房屋虽被抵押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故张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毛某某的经济损失。

小小贴士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商品房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与买受人所签的售房合同解除或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买房要看卖方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且要看原件,最保险的做法是到房管部门去查询是否办理了抵押。对于所买卖房屋产权等是否有瑕疵等的问题,买方应做必要的预先了解,卖方应做事先的告知,因未明确而导致签订合同后履行受阻的,方便认定违约责任,避免出现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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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国春
  • 执业律所:上海市海燕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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