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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是否应该返回?

非原创(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2-10-31 浏览量:0

       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于2016年6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7年3月19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礼金38000元,被告回礼8000元,原告并为被告购买金手链一条价值3000余元。订婚后双方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结婚礼金80000元,并为购买钻戒一枚价值6800余元。2018年7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解除婚约。就彩礼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金手链价款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3月19日原告家举办订婚宴,原告给付被告订婚彩礼38000元,××××年××月××日原告家举办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结婚彩礼80000元和磕头礼金10000元。后双方矛盾频发,无法调和,双方解除恋爱关系,被告拒不返还上述彩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姜某辩称,订婚时买了一条价值3000元金手链,没有给付彩礼,举行婚礼前给了80000元彩礼,买了价值不到7000元钻戒一枚。后来我把80000元彩礼取出来给原告家还债了,没有磕头礼金。同意返还彩礼30000元。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一方给付对方彩礼系本地风俗习惯,但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如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接受彩礼一方应适当返还所收彩礼。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相识后,共接受原告婚约礼金118000元及首饰,并向原告回礼8000元,有原被告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不再履行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考虑到双方相识时间及同居生活等实际情况,对被告所收原告礼金应酌情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120000元,本院对其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某礼金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020元,计2370元,由原告负担1370元,被告负担100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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