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世鹏律师

姜世鹏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保险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来源:姜世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人浏览

一般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但是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其合同效力自始至终无效,对于当事人签订的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是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撤销之后自始没有效力。


  一、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如果只是单纯的欺诈行为,那么就是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不但有欺诈行为还损害了国家利益,那就是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欺诈、违背真实意思、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违背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无效合同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以上内容由姜世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姜世鹏律师咨询。
姜世鹏律师
姜世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24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姜世鹏
  • 执业律所: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70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