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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办理涉嫌强奸罪案件的办案心得

来源:仁卓商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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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恋爱以及婚姻的成本越来越高,年轻男女通过约炮、一夜情等方式求欢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事后因各种原因被女方以强奸报案方式敲诈钱财的(俗称仙人跳)的新闻层出不穷,甚至还有不少男性因涉嫌强奸罪遭受牢狱之灾。而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办案单位也往往采用“一对一”的方式来进行强奸行为的认定,让部分遭受牢狱之灾的嫌疑人“无处伸冤”。笔者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暂不讨论,现从最近办理的几起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入手,总结和分享一下个人办理此类案件的辩护心得,不足之处,还请多多指正。

 

案例分享

 

案例一:

A君系某在建工地的项目管理人员,在进行新人报道登记时添加了B女的微信,随后双方开始微信聊天。隔日,A君与B女在工地的地下室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第二天,B女以肚子不舒服为由让A君带其到医院检查,A君以工作忙碌拒绝,B女随即向公安机关告发。第三日,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将A君刑事拘留。

事后笔者接受家属委托前往看守所会见A君,据A君陈述,B女系自愿,且双方有微信聊天互称“老公老婆”,但微信聊天记录已删除,双方性交体位为后入式。另外,A君被刑事拘留后,B女有向A君家属要钱的事实。

就上述情况,笔者立即准备了辩护方案以及法律意见向办案单位提交:

1、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体位为后入式,而这种体位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配合是不可能完成的,印证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系自愿配合的。故犯罪嫌疑人没有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客观行为。

2、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是在工地的地下室,时间是在上午11点左右。从这个时间和地点上看,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呼救的方式来求助,但事实上被害人却没有任何求救或者反抗行为,反而配合嫌疑人以后入式的体位(嫌疑人陈述)进行性交,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在案发后,被害人也没有呼救、求救或者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正常的逻辑行为,而是持续到了第三天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第二天还通过微信聊天让嫌疑人带她去医院看病),这是与正常的逻辑严重不符的。

3、在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害人立即通过工地的管理人员向嫌疑人家属索要20万元以“息事”,且语气强硬,这明显不符合作为一个被害人的态度和做法,更多的像是以此索要钱物。

4、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系认定本案嫌疑人是否有强迫行为的重要证据,但嫌疑人已全部删除。辩护人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对扣押的嫌疑人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以查明案件的重要事实,但公安机关不同意。但该证据能直接的反映案发真实的情况以及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事关嫌疑人罪与非罪,在此恳请检察机关予以支持,并监督和敦促公安机关进行数据恢复。

办案单位在收到笔者的意见后,最终认定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作出了不予逮捕并放人的决定。

就本案来看,笔者是抓住了案件中的疑点并提出合理怀疑,以成功的达到不逮捕以及放人的结果。

案例二:

李某在成都市郫都区某歌城消费后带歌城陪酒女出去宵夜后开房,与陪酒女发生性关系。次日陪酒女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奸,后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后将李某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嫌疑人李某,据李某陈述,双方系自愿行为,但是事后就嫖资未达成一致,因而陪酒女报案。

本案笔者向办案机关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1、双方认识的场所系娱乐场所,因此不排除有双方合意“出台”的可能性,在加上受害人职业为陪酒女,因此这种合意出台的可能性更大,提请办案单位予以注意。

2、据嫌疑人所述双方是合意,受害人的报案仅是因为双方对嫖资发生争议导致,而不是违背受害人意志。

3、双方从歌城出来后,有一起去宵夜以及一起去开房的行为,作为成年人,受害人不可能不知道大晚上和男性出去开房意味着什么,足以反映出受害人系自愿。

4、本案事发地系酒店房间,受害人若系被强迫发生性关系,是完全可以通过反抗呼喊求救,但是并没有,而是在次日接近中午的时间才报案,而据嫌疑人陈述,恰好早上的时间正是双方进行“讨价还价”的时间。

5、综上,提前办案单位注意,嫌疑人的陈述是更加符合生活逻辑和常识的,相反受害人的报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后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期笔者没有介入,听说嫌疑人最终被判处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例三:

单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一名女性,通过一段时间的聊天(聊天记录已删除),互生好感,进而约见,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同时这种关系保持了一段时间(约一个月)。因单某系已婚,怕被家人知晓,后来便慢慢疏远受害人,受害人“因爱生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奸,随即公安机关对单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本案笔者介入后提出的以下几点法律意见:

1、申请恢复手机数据,还原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系“恋爱关系”,继而印证嫌疑人不存在违背受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2、双方发生关系的地点包括酒店、受害人住处,因此申请调取酒店及住处的监控视频。

3、因本案双方的关系保持过一段时间,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嫌疑人是有使用避孕套情况,希望办案单位予以查实。

本案公安机关是采纳了上述意见,并主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没有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办案心得

 

从笔者近期办理的上述几个案例,总结出来的办案心得,即是:在办理强奸案件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并不是说明或者证明嫌疑人到底有没有强奸,而是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本案存在不合常理、不合逻辑的情形,而让检察机关“不敢”逮捕的,从而达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目的。

首先,从强奸罪的罪状描述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强奸罪的罪状描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即构成本罪必须要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因此,强奸罪的最主要辩护方向应确定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本罪往往案发在隐蔽地点,没有有利的人证、物证,仅有双方当事人的供述,即笔者在文章开头提到的“一对一”。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仅凭“一对一”认定构成犯罪的案件并不鲜见(如案例二)。

因此在辩护中(尤其是侦查阶段,本文也主要是总结在侦查阶段办理案件的思路和心得,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的辩护思路本文中暂不讨论)应从案发经过中寻找疑点和漏洞,以证明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或者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存在合理怀疑。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

一、从案发现场找漏洞。

(1)如案发地在酒店,申请调取酒店大堂监控、楼层监控、房间登记的身份证等,查明双方是否有亲密的举止或者共同登记酒店的事实,以证明并无胁迫、威胁女方的客观行为。

(2)案发现场有无打斗痕迹,受害人身上是否有伤,衣物是否损坏等,会见嫌疑人时也可以询问现场指认的情况。

(3)案发现场是否足够隐蔽,受害人是否没有呼救的任何条件和机会。

二、从发生性关系的具体经过找漏洞。

(1)发生性关系的体位,比如案例一的情况。

(2)是否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如案例三,若有,可作为辩护依据。

(3)从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行为来分析。

三、从案发后受害人的反应来找辩护机会,是否有及时报案或求救,是否有像案例一同样的情况。

四、从双方的关系以及案发前后的表现来寻找辩护机会。

(1)案发前双方是否有联系,联系记录是否保存。

(2)案发后双方是否有联系,联系记录是否保存。

(3)双方是否有特殊关系,比如恋人、前任、离异、朋友等。

上述四点,是笔者近期办理强奸罪案件总结出来的思路和心得,主要目的是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获知案件证据的情况下,寻找和提出对嫌疑人有利的细节以及不符合逻辑的情形,使得办案单位在报捕和批捕的过程中更加审慎,以达到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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