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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的现状

来源:仁卓商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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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的现状

 

劳动仲裁制度作为准司法性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为了缓解法院案件堆积压力,分流过滤案件而存在,运行过程中必然存在与劳动诉讼的联系,需要处理的细枝末节的问题更是不胜其多,以下将从“仲裁前置”和“一裁终局”两个大方向上对裁审关系的现状发表看法。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裁审关系的一大特色,要求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强制经过仲裁程序后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目的在于有效发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劳动仲裁的核心作用,通过劳动仲裁对案件进行一次分流过滤,最后才以诉讼程序来兜底救济,当然这是理论上的制度设计理想状态。“仲裁前置”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一系列的落地困难,其中劳动仲裁效果分流不明显,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实际上的解决周期比直接诉讼更加长的问题最为突出。

    正常情况下所说的“一调一裁两审”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可能经历的全部程序,是比较极端的情况,但仲裁前置制度构建的初衷在于构建多元的处理方式,让劳动争议在其中的一个环节就得到解决,以达到劳动争议案件高效处理的状态。但由于劳动仲裁制度的许多缺陷,劳动仲裁的权威不够,起诉率一升再升,导致其成为劳动者诉讼解决争议费时费力的一个累赘程序所在,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不降反升。许多学者就此也提出了“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只审不裁或只裁不审”等新模式。

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前提下,为节约社会资源,更加快速地解决一些简单、标的较小的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应运而生。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符时,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只有在六种法定情形下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的权利,这是明显不平等的。“有权利就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即便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整体上是偏向对劳动者的保护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是过犹不及的。既然在大多数劳动争议中选择了特别的一部分来进行特别处理那就应当保持其较大的特别性,要做便应该极致、彻底,扭扭捏捏的一裁终局不能称之为一裁终局,也达不到解决资源的目的。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罗春雨律师助理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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