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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判刑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1-20 浏览量:0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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