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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基金婚后无操作,那么基金的收益如何归属?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8 浏览量:0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两条法条概括起来传递的信息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区分投资收益和自然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婚前购买了基金,在婚后没有任何的操作,那么基金收益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概率比较高。但如果基金在婚内有操作行为,则基金收益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出台后,《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尚未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但笔者倾向性认为,对于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基金,如果婚后没有任何的操作,该等收益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